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吉峰农机连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2018692710。
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40万股,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ifore Agricultural Science & Technology Servic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部园区港通北二路219号;邮政编码:611743。
第六条 公司注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8,024.038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至永久。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募集股本金,建立和不断完善现代经营管理机制,以“推动行业进步,发展现代农业”为战略使命,为振兴农机流通行业、繁荣农村机电市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通信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比例、股权性质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股份数(万股) | 出资比例(%) | 股权性质 |
王新明 | 610.8 | 34.26% | 自然人股 |
王红艳 | 330 | 18.51% | 自然人股 |
王海名 | 128.7 | 7.22% | 自然人股 |
周树权 | 28.6 | 1.60% | 自然人股 |
郑品强 | 32.3 | 1.81% | 自然人股 |
赵泽良 | 36.5 | 2.05% | 自然人股 |
李贵刚 | 39.2 | 2.20% | 自然人股 |
马先军 | 26 | 1.46% | 自然人股 |
赖 寒 | 48 | 2.69% | 自然人股 |
彭商志 | 15.6 | 0.88% | 自然人股 |
陈 德 | 10 | 0.56% | 自然人股 |
张永亮 | 26.9 | 1.51% | 自然人股 |
李亚峰 | 19.7 | 1.11% | 自然人股 |
张永忠 | 15.7 | 0.88% | 自然人股 |
廖芙惠 | 15 | 0.84% | 自然人股 |
刘 颢 | 21.5 | 1.21% | 自然人股 |
赖坤明 | 53.2 | 2.98% | 自然人股 |
詹友林 | 29.3 | 1.64% | 自然人股 |
曾祥轩 | 25 | 1.40% | 自然人股 |
赵永亮 | 8 | 0.45% | 自然人股 |
邓永华 | 15.3 | 0.86% | 自然人股 |
陈新碧 | 19.5 | 1.09% | 自然人股 |
陈 勇 | 10 | 0.56% | 自然人股 |
赵 刚 | 51 | 2.86% | 自然人股 |
桂乾刚 | 12.8 | 0.72% | 自然人股 |
徐 鉴 | 6.7 | 0.38% | 自然人股 |
杜 洪 | 18.2 | 1.02% | 自然人股 |
李 超 | 23.1 | 1.30% | 自然人股 |
蒲 鸿 | 5 | 0.28% | 自然人股 |
曾晨东 | 40.2 | 2.26% | 自然人股 |
郑 舸 | 22.3 | 1.25% | 自然人股 |
赵于毅 | 38.6 | 2.16% | 自然人股 |
合 计 | 1,782.7 | 100%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现有股份38,024.03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