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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告知函的公告

关于收到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告知函的公告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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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峰科技”)于近日收到孙公司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聚力”)清算组的告知函,拟对陕西聚力进行解散。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陕西聚力的基本情况

陕西聚力成立于2011年6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40057781747XX,住所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秦都区政府大楼1007办公室。

2011年,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咸阳市投资建设“陕西省中心旗舰店暨西北总部物流基地”。2011年6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吉峰聚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聚力”)出资1500万元与禹瑛、吴克宁、张林凤共同发起设立陕西聚力,其中吉峰聚力、禹瑛、吴克宁、张林凤分别持有陕西聚力83.3333%、5.5556%、2.7778%、8.3333%的股权。成立陕西聚力的主要目的是以该公司为载体,建设“陕西省中心旗舰店暨西北总部物流基地”项目。

二、告知函的具体情况

陕西聚力成立后,由于基本面发生变化,没有启动建设“陕西省中心旗舰店暨西北总部物流基地”,也未开展其他经营管理活动,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基于此,陕西聚力股东禹瑛、吴克宁、张林凤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散陕西聚力。秦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陕0402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判令解散陕西聚力。一审宣判后陕西聚力不服提起上诉,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0)陕04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因陕西聚力未能在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禹瑛、吴克宁、张林凤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该院裁定受理后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陕04强清1号决定,指定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担任陕西聚力清算组,对陕西聚力进行清算。

三、清算陕西聚力对公司的影响

因陕西聚力成立的目的是建设“陕西省中心旗舰店暨西北总部物流基地”,但公司成立后,没有启动该项目建设,也未开展其他经营管理活动,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对公司现有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状况产生重大影响。陕西聚力清算完成后,该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四、其他事项

公司已派专人与陕西聚力清算组及股东友好协商,配合陕西聚力清算组,未来不排除终止清算、或受让陕西聚力自然人股东股权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24日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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