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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吉峰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于2022年5月15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2年8月10日下发的审核函〔2022〕020181号《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的要求,及本所对发行人截至2022年9月30日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实,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对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 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二轮问询函》第1题:审核问询函回复称,发行人2019年毛利率为42.93%,低于报告期其他时期毛利率,原因为2019年春耕播种季节免耕播种机需求较为旺盛,发行人子公司吉林省康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康达”)免耕播种机一期建设工程产能不足,加之河北等地供货商受环保限产影响零部件供应不足,中美贸易摩擦引起进口部件订货周期延长以致供应不足等因素,导致吉林康达产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吉林康达向吉林省大元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机械”)采购1,036台指夹式免耕播种机,按照采购价4.35万元/台销售,毛利率为零,吉林康达与大元机械相关产品具有相似的功能,在客户群体、产品性能、产品结构、应用场景等方面相近;吉林康达产品并非由大元机械贴牌生产,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产品品牌不可替代。2019年,吉林康达产量和销量分别为6,954台和5,094台,产量较销量高出1,860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2019年吉林康达产量、销量月度或季度的具体波动情况、向大元机械采购时点数量及交付情况,说明吉林康达在产量高于销量的情况下向大元机械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前后不一致,是否真实、准确;(2)结合2019年吉林康达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及市场整体销售情况,说明影响发行人产量的相关因素是否在行业中普遍存在;结合大元机械2019年销售情况,包括向吉林康达销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在发行人产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情形下,大元机械能够正常生产并有充足产能向发行人销售1,036台指夹式免耕播种机的原因、合理性;(3)吉林康达与大元机械相关产品在功能、客户群体、产品性能、产品结构、应用场景等各方面较为接近的情况下,认为“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产品品牌不可替代”的具体含义,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结合2019年吉林康达产量、销量月度或季度的具体波动情况、向大元机械采购时点数量及交付情况,说明吉林康达在产量高于销量的情况下向大元机械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前后不一致,是否真实、准确

1. 吉林康达2019年产量、销量及向大元机械的采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吉林康达2019年产成品入库统计表、2019年销售发货统计表、吉林康达2019年向大元机械采购入库明细表和采购统计表、吉林康达2019年与大元机械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履行的财务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由于吉林康达免耕播种机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2019年吉林康达产量和销量及向大元机械的采购情况按季度列示如下:

单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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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吉林康达向大元机械合计采购免耕播种机1,036台,分别发生在2019年2月、3月、4月和8月,交付数量分别为150台、150台、640台和96台。

2. 吉林康达在产量高于销量的情况下向大元机械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吉林康达相关负责人,由于吉林康达免耕播种机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受仓储场地限制,一般情况下,吉林康达当年四季度和次年一季度生产装配整机以备当年冬季和次年春耕销售,因此整机生产也具有较强的季节性。2019年,吉林康达受部分河北地区供应商受环保限产影响零部件供应不足、中美贸易摩擦引起进口部件订货周期延长以致到货延迟的影响,一季度生产数量受到一定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吉林康达2019年产成品入库统计表、2019年销售发货统计表、吉林康达2019年向大元机械采购入库明细表和采购统计表、吉林康达2019年与大元机械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履行的财务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吉林康达相关负责人,2019年一季度吉林康达自身产量较低,加之上年初免耕播种机库存数量有限,导致2019年春耕销售旺季时缺货,在此背景下,为巩固市场地位,维护客户关系,吉林康达先后在2019年2-4月分批向大元机械采购免耕播种机整机150台、150台、640台。2019年四季度吉林康达积极为当年冬季和次年春耕销售旺季备货,生产3500余台免耕播种机,全年总产量高于销量。因此,吉林康达2019年在全年总产量高于销量的情况下向大元机械采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吉林康达2019年产成品入库统计明细表、2019年销售发货统计表序时账、吉林康达2019年向大元机械采购入库明细表和采购统计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吉林康达相关负责人,2019年度吉林康达实际销售各类整机销售数量合计4,620台,其中免耕播种机4,519台,其他产品整机101台。申报材料中吉林康达统计的2019年整机销售数量合计5,094台,与实际销售数量4,620台差异474台,原因为吉林康达在2019年末存在“发出商品”整机474台,发行人会计师在2019年度审计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整机474台“发出商品”中已发货且获对方签收的231台调整确认收入,并计入2019年度销售数量;但吉林康达在统计2019年销售数量时将整机474台“发出商品”重复计入销售数量,导致出现上述差异。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申报文件对吉林康达已对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进行更正和公告,并说明更正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一致系统计错误,不影响发行人及吉林康达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各项指标,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吉林康达2019年在全年总产量高于销量的情况下向大元机械采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二) 结合2019年吉林康达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及市场整体销售情况,说明影响发行人产量的相关因素是否在行业中普遍存在;结合大元机械2019年销售情况,包括向吉林康达销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在发行人产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情形下,大元机械能够正常生产并有充足产能向发行人销售1,036台指夹式免耕播种机的原因、合理性

1. 结合2019年吉林康达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及市场整体销售情况,说明影响发行人产量的相关因素是否在行业中普遍存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实时公开(https://td.sxwhkj.com/Account/BuTCapitalGongS)查询2019年吉林康达及主要可比公司在吉林省、辽宁省(含大连)、黑龙江省(含北大荒农垦集团)及内蒙古自治区的申报补贴销售数据及行业整体销售申报补贴数据,前述四省/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实时公开网站收录2019年免耕播种机销售数量为15,319台。2019年吉林康达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及市场整体销售情况如下:

2019年吉林康达销售免耕播种机数量为4,519台,主要销往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按销售数量计算,市场占有率为29.50%。

经查询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实时公开网站(https://td.sxwhkj.com/Account/BuTCapitalGongS)中免耕播种机细分市场占有率前10企业免耕播种机的销售数据,并根据公示系统中“购机日期”按年统计,2019年我国免耕播种机市场整体销售及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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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年份为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公示系统之“年份”,系指报补农机的购置补贴资金所归属于的年度。由于生产厂家向经销商销售农机,经销商再向购机户销售农机,购机户向所在地农机局申请购置补贴,生产厂家实际销售农机的时间与购机户购机及其报补时间存在间隔,因此补贴公示系统登记数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根据“年份”统计的全行业年度销售数量与当年实际销售数量存在一定差异。

本次数据统计系将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实时公开网站(https://td.sxwhkj.com/Account/BuTCapitalGongS)中数据全部复制出来进行统计。

 前期法律意见书以吉林康达主要产品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2BMZF-2”为标准,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实时公开网站(https://td.sxwhkj.com/Account/BuTCapitalGongS)检索与其型号完全相同的相关企业作为可比公司,存在相关公司免耕播种机销量较低的问题。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吉林康达主要产品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2BMZF-2”为标准,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实时公开网站(https://td.sxwhkj.com/Account/BuTCapitalGongS)检索与其相同或相似的相关企业作为可比公司,该等可比公司免耕播种机销量相对较高,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比性较强。河北农哈哈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主销的免耕播种机在价格和补贴金额方面与吉林康达存在较大差异,可比性较弱,未纳入可比公司分析。

 下表统计口径为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四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免耕播种机的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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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台注:佳木斯沃迪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更名为“德邦大为(佳木斯)农机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百度(https://www.baidu.com/)、淘宝网(https://www.taobao.com/)等公开网站检索免耕播种机部分零部件的供应情况、访谈吉林康达相关负责人,吉林康达2019年产量影响因素主要是部分河北地区供应商受环保限产影响零部件供应不足、中美贸易摩擦引起进口部件订货周期延长以致到货延迟,其中:吉林康达向该河北地区供应商采购镇压轮轮胎,通过进口采购玉米排种器。镇压轮轮胎系轮胎的一个种类,属于橡胶制品,国内生产该类产品的企业众多,吉林康达及同行业企业可供选择的供应商较多;玉米排种器中,进口品牌通常质量较好,同时亦存在一些国产品牌供应商。

虽然同行业中相关企业免耕播种机产品与吉林康达产品结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不同企业资金实力和业务规模不同,在产品质量控制和零部件供应方面具有不同的要求,零部件采购渠道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吉林康达作为东北地区免耕播种机细分市场的领先企业,在全国较大范围内遴选供应商,部分关键零部件从国外进口;小型生产厂家可能就近选择供应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由于同行业不同生产厂家采购渠道不同,影响吉林康达2019年产量的相关因素对不同生产厂家的影响程度不同,在行业中并非普遍存在。

2. 结合大元机械2019年销售情况,包括向吉林康达销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在发行人产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情形下,大元机械能够正常生产并有充足产能向发行人销售1,036台指夹式免耕播种机的原因、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实时公开网站(https://td.sxwhkj.com/Account/BuTCapitalGongS)查询大元机械在吉林省、辽宁省(含大连)、黑龙江省(含北大荒农垦集团)及内蒙古自治区的申报补贴销售数据,大元机械2019-2021年销售免耕播种机数量分别为796台、1,301台、2,566台。2019年加上出售给吉林康达的1,036台免耕播种机,假定大元机械不存在其他类似情形,大元机械2019年共出售免耕播种机1,832台,出售给吉林康达数量占比56.55%。

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等公开网站检索我国保护性耕作及免耕播种机相关行业政策文件及市场发展情况,我国早在2005年提出发展保护性耕作,2009年我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农计发[2009]7号),2011年11月,国家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要点>的通知》(农办机[2011]36号)。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提出加强北方旱田保护性耕作。2017年12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89号),提出实施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吉林康达相关负责人,经过数年甚至十余年保护性耕作宣传推广和市场培育,我国免耕播种机逐渐得到市场认可,2018年成为我国免耕播种机市场爆发的一年,吉林康达2018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237.40%,在此背景下,包括吉林康达在内的同行业企业努力寻求扩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吉林康达相关负责人、大元机械相关负责人,我国免耕播种机等农机生产以装配为主,生产能力主要受装配所需零部件备货、装配及仓储场地、装配人员数量及效率等因素决定。大元机械2018-2019年期间已基本具备年产5,000台的能力,实际每年根据市场需求生产2,000-2,500台。大元机械针对2019年春耕销售旺季积极组织生产备货,但2019年市场需求增长低于其预期。同期,吉林康达作为免耕播种机细分市场领先企业,市场对其产品需求更为旺盛,为满足市场需求,经吉林康达主动与大元机械联系寻求采购整机,大元机械考虑到每年春耕销售季节较为集中,自身订单低于预期,为降低存货水平、加快回笼资金,2019年2-4月分别向吉林康达销售免耕播种机150台、150台、640台,合计940台,占当年对吉林康达总销量的90%以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元机械在2018年国内免耕播种机细分市场爆发后积极生产备货,在自身市场订单低于预期时将部分整机在销售旺季结束前销售给吉林康达,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 吉林康达与大元机械相关产品在功能、客户群体、产品性能、产品结构、应用场景等各方面较为接近的情况下,认为“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产品品牌不可替代”的具体含义,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吉林康达荣誉证书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吉林康达相关负责人,吉林康达与大元机械类似产品功能和结构接近,具有相同的客户群体和应用场景,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吉林康达于2009年成立,是国内较早从事免耕播种机械研发、生产的企业之一,于2012年因免耕播种技术研究与推广获得吉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于2013年因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获得四平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于2013年被授予吉林省名牌产品,并荣获2015年中国农机行业年度产品创新奖、2017年中国农机行业年度产品金奖产品201711月因“北玉米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研制与推广”成果获得国家农业部和中国农学会“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 20182“北方玉米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研制与推广”项目获得“国家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一等奖)”。相比2013年成立的大元机械,吉林康达产品率先获得地方政府及市场认可,具有市场先发优势和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康达”品牌具有更强的市场影响力。

经本所律师访谈吉林康达部分经销商,接受访谈的经销商普遍认为,相较于同行业同类产品,吉林康达在产品质量、产品售后服务、品牌知名度等方面具有优势。经销商认为,吉林康达系免耕播种机行业的标杆企业和同类厂家的模仿对象,从产品外观上看其他厂家与吉林康达没有较大的区别,但在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方面差异较大,其他厂家难以达到吉林康达的产品质量标准,具体为:

(1) 产品作业性能。吉林康达免耕播种机的配件质量、材质较好,在覆盖秸秆的土地上,一次性完成开沟、施肥、播种、覆土全套作业,产品的出苗率高(出苗率直接影响作业效率或产量,最终影响农业生产效益)、故障率低。吉林康达免耕播种器在只需更换排种器的情况下,还可播种大豆、高粱、绿豆、花生。国内其他品牌免耕播种机出苗率与吉林康达相比存在差距,故障率也相对较高。同时,吉林康达能够紧跟市场,不断更新完善自身产品的不足之处。

(2) 产品售后服务。吉林康达每年组织产品“春检”和三包期内“秋检”,对象为最终用户,其中:春检包括作业前新机使用培训,侧重于保证新机器合理、正常使用为主;秋检包括调试机器到正常状态、防锈处理、更换易损件(三包期内)、征求意见及建议等,秋检侧重于保证机器在春播使用后再次保持在良好状态,秋检原则上对最新一季销售整机100%覆盖。若三包期内存在配件及零部件需要更换的情形,工作人员均会进行记录,并将用于更换的配件及零部件通过经销商提供给最终用户。吉林康达在售后服务质量方面是超越其他企业的,同行业也有企业效仿吉林康达的秋检服务,但最终用户反映实际服务的效果和质量不太好。

(3) 产品市场口碑。国内免耕播种机市场上有不少生产厂家及品牌,但因为出苗率不高,与吉林康达相比口碑存在差距,消费者更认可吉林康达的品牌。市场上部分竞争品牌的同类产品售价较低,但由于故障率高,使用效果不好,导致销量较低。即使吉林康达的产品价格略高,由于用户认可吉林康达品牌,仍愿意选择购买吉林康达产品。根据对吉林康达部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的访谈,终端客户对“康达”品牌免耕播种机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吉林康达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康达”产品品牌不可替代系指“康达”产品品牌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和用户认可度,相关信息披露准确。

二、 《二轮问询函》第4题:2021年7月,公司与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基金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可投资于非上市农业企业,可参与农业上市企业、新三板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以及其他涉农类企业,2022年7月,公司向合作方发出《关于明确“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函》。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82.41%,在出资来源方面,审核问询回复称将采用分期设立方式,届时根据拟投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每期的规模及各方出资比例。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相关投资基金设立的具体进展、协议主要内容、发行人拟投入资金的具体计划和具体来源,量化分析各阶段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性的影响、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出资、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在负债率较高情形下设立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2)发行人历次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的情况及后续实施进展,结合合作内容说明是否取得合作的预期效果,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3)是否已明确基金投资方向仅投资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相关,向合作方发出的相关函件是否取得复函,未来基金投资方向是否明确可控,认定相关基金不属于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的理由是否充分、谨慎,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相关投资基金设立的具体进展、协议主要内容、发行人拟投入资金的具体计划和具体来源,量化分析各阶段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性的影响、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出资、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在负债率较高情形下设立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

1. 相关投资基金设立的具体进展、协议主要内容、公司拟投入资金的具体计划和具体来源

根据发行人与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各方拟发起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i. 发起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可投资于非上市农业企业,可参与农业上市企业、新三板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以及其他涉农类企业。涉及高端、智能特色农机(具)、农机核心零部件制造、泛农业生产服务等优秀投资标的可借助吉峰科技上市公司平台,实现投资各方资产证券化,推进吉峰科技在产业链方面的整合,同时也提高安徽及芜湖在农机产业领域内的市场影响力。

ii. 基金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分期设立,届时根据拟投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每期的规模及各方出资比例。

同时,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仅为各方拟开展合作的意向和考虑,具体事项以及权利义务等,均以最终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为准。

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参与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事项仍处于战略合作意向阶段,协议各方尚未签署任何正式投资协议,尚不存在出资义务及投入资金的具体计划。发行人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出资将充分考虑自身资金实力,谨慎决策,做好资金安排。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设立投资基金的出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经营积累、大股东财务支持等。

2. 量化分析各阶段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性的影响、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出资、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根据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各方约定联合发起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分期设立,届时根据拟投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每期的规模及各方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相关方尚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基金尚未设立,发行人尚不存在出资义务;发行人将在基金设立及选取投资标的时充分考虑自身资金实力,谨慎决策,做好资金安排,以资金流动性改善为前提,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相关方尚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尚不存在出资义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流动性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尚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3. 在负债率较高情形下设立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发行人参与设立投资基金将充分考虑自身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在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后择机实施。截至2022年9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79.7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41,61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考虑债务到期时间和利率水平等因素将全部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会有所下降,债务融资综合成本进一步下降。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2021年11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机装备补短板工作推进会议,强调着眼全产业链强化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促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同时,面对国家专精特新产业政策、农机产业格局大调整等一系列发展机遇期,公司积极顺应国家三农工作“十四五”期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求,通过对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客观分析和深入研究,在2018年公司业务板块战略性调整的基础上,制订公司“一体两翼”新战略架构,即以高端特色农机制造板块为主体业务,以农机流通板块、农机与三农产业链创新服务板块为两翼。

目前,我国农机流通业务板块竞争较为激烈,同时特色农机制造业务蕴藏较大市场机会。未来,公司将实施业务转型,保持农机流通业务稳定发展,积极打造高端特色农机制造板块,将其定位于未来的主体业务。针对我国近十年全球第一农机装备制造大国积淀的丰富高端特色制造资源与农机装备产业链资本化程度严重不足、国际化与全球化滞后的矛盾,公司通过内涵式培育与外延式拓展相结合的方式发展高端特色农业机械制造业务板块,努力打造成为“专精特新”农机与核心零部件企业资本化、国际化赋能平台。一方面,公司依托控股子公司吉林康达,适时扩大经营规模,继续做大现有免耕播种机相关业务,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投资基金借助第三方在项目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拓展新兴农机具制造业务机会。

因此,公司在既定发展战略背景下,设立投资基金参与农机产业链上游的优质农机具零部件及整机制造企业整合,系自身直接投资的有益补充,有助于发挥第三方在基金管理、项目资源方面的优势,提高自身资金使用效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负债率较高的情形下设立投资基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 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发行人本次发行在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持续融资能力、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次融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 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3.65%、82.34%、79.18%和79.75%。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性较低,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未来债务融资空间,适时适当调整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偿还有息负债,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可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 通过股权融资缓解公司面临的偿债资金压力,提升公司持续融资能力

报告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36,087.43万元,扣除受限货币资金之后的金额为19,312.20万元。发行人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为79.75%,显著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负债大部分是依托信用形成的借款、应付账款和预收款项等。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279.44万元和6,735.62万元,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将随着农机流通业务逐步恢复而增长。公司债务融资能力有限,短期借款等流动负债需要公司频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或置换,并且其可获取性、融资成本等方面易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国家金融信贷政策、行业发展形势以及企业基本面等因素影响,公司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属于股权融资,丰富了公司的融资渠道;资金使用无固定期限,公司可获得长期资金支持。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改善,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的来源结构也得到优化,公司未来持续融资能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3) 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特驱教育直接持有公司2.00%的股份,并持有王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委托给特驱教育的21.86%股份的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汪辉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特驱教育的全资子公司五月花拓展,发行对象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发行人本次向五月花拓展发行股票,有利于巩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有利于稳定经营管理团队预期,保障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融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 发行人历次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的情况及后续实施进展,结合合作内容说明是否取得合作的预期效果,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相关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等资料、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发行人与相关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旨在联合第三方推动农机制造相关的产品/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扩大农机连锁销售业务等,发行人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方的具体合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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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部分合作已取得预期效果,部分合作因故终止,部分合作尚处于意向阶段、尚无实质性进展,发行人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三) 是否已明确基金投资方向仅投资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相关,向合作方发出的相关函件是否取得复函,未来基金投资方向是否明确可控,认定相关基金不属于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的理由是否充分、谨慎,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关要求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7月向合作方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明确“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函》,对拟设立的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进一步明确为“从事农机具零部件及整机制造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不参与其他行业企业投资,不参与农业上市企业、新三板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复函》,同意发行人进一步明确拟设基金投资方向的意见,未来拟聚焦于“农机具零部件及整机制造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其对拟设基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分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合作方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尚未复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发行人与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尚处于战略合作意向阶段,尚未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发行人尚不存在出资义务;发行人已向合作方明确投资方向,在未来基金运作中将严格按照发展战略要求遴选与农机具零部件及整机制造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此外,发行人承诺,对于不符合发行人向合作方发出的《关于明确“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函》中进一步明确的投资方向的投资项目,发行人将不会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或投资决议等相关投资文件。

基于上述,发行人未来将在与农机具零部件及整机制造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方向内进行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具体投资,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相关规定,认定相关基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理由充分、谨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来基金投资方向明确可控,认定相关基金不属于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的理由充分、谨慎,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关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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