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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吉峰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于2022年5月15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2年6月6日下发的《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及本所对发行人截至2022年9月30日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实,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对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 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问询函》第1题:发行人本次拟采用定价发行方式,以2021年6月10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确定的3.65元/股的价格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四川五月花拓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拓展”)发行1.14亿股股票,拟募集资金4.16亿元。根据控股股东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教育”)与王新明等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述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王新明目前持有公司11.27%的股份,其中已质押比例为68.94%。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日为2021年6月25日,发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已召开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申报材料称,本次发行对象五月花拓展成立于2018年2月,注册资本100万元,认购资金来源为特驱教育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辉武及另一自然人陈育新通过协议受让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原实际控制人所持世纪鼎利8%股份、接受表决权委托及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世纪鼎利控制权;此外,特驱教育股东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投资”)在2022年5月6日变更工商登记,新增股东四川德盛荣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荣和”),出资金额为6,122.45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召开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是否属于《注册办法》第60条“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答7的相关要求;(2)结合本次发行相关预案披露后特驱投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股东退出的计划等,说明是否存在规避《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发行对象、定价发行、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的情形;(3)王新明质押股份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金额、平仓条件、履约保障等,相关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存在因王新明股份平仓导致其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存在变动,控股股东的应对措施和承诺,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4)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董事会席位安排、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支配情况、发行完成前后表决权变化情况等,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5)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后,结合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发行人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发行人应对前述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对本次发行对象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身份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构成实质性影响;(6)结合汪辉武、陈育新取得世纪鼎利控制权的款项支付进度、资金具体来源以及汪辉武、陈育新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情况等,说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特驱教育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是否具备相应资金实力,特驱教育不直接认购而将资金交由五月花拓展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原因、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7)本次发行是否已明确发行对象认购股票数量或者数量区间,是否承诺了最低认购金额或明确认购区间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金额是否与拟募集资金相匹配。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召开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是否属于《注册办法》第60条“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答7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在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延长决议有效期,因此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延长至2023年6月24日,且决议有效期不存在中断的情形,原股东大会决议持续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 发行人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适用的《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审核问答》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无明确时间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答11,“上市公司拟申请再融资的,需就再融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需明确有效期,实践中除优先股分期发行外,一般为一年。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股东大会决议超过有效期未及时延期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时间,新的决议效力,公司有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中国证监会上述问答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股东大会决议需明确有效期,实践中除优先股分期发行外,一般为一年”,但并未明确要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并明确“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并且对于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延期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亦未明确限制召开的时间节点。

2021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其修订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2022年5月23日,深交所受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2022年5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6月24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2022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在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进行了回避表决,且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已延长至2023年6月24日,不存在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过的情形

本次发行方案未明确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可以延长或者续期,但亦未禁止或限制发行决议有效期的延长或者续期。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答11明确“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发行人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在原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作出了合法有效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并未规定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不能超过12个月,且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答11“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因此,发行人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股东大会决议自作出时即已生效。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包含: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仅为本次发行方案的一部分,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已明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6月24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基于本次发行决议仍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过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不构成发行方案的实质性调整。

发行人不属于“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之后再审议延期或恢复决议效力的情形。发行人系在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前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延长决议有效期,因此本次发行决议属持续有效状态,客观上未发生有效期中断或有效期已过的情形,不属于《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情形。

经检索相关A股上市公司案例,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或审核注册过程中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的案例,具体如下:

(1)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SH.603535)(以下简称嘉诚国际)

2020年4月28日,嘉诚国际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对象为段容文、黄艳婷、黄平、广汽资本有限公司旗下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广东省金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等7名特定投资者,定价基准日为嘉诚国际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3.02元/股;决议有效期为自嘉诚国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2020年6月16日,嘉诚国际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7月30日,嘉诚国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0年9月29日,嘉诚国际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调整后,发行对象为段容文、黄艳婷、黄平、广祺贰号股权投资(佛山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等5名特定投资者,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决议有效期不变。

2021年3月16日,嘉诚国际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将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2年6月15日。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2021年4月2日,嘉诚国际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嘉诚国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为审核通过。

2021年6月2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关于核准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2号),核准嘉诚国际本次非公开发行。

(2)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SZ.300471)(以下简称厚普股份)

2021年2月10日,厚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对象为厚普股份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定价基准日为厚普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7.29元/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1年4月9日,厚普股份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12月22日,厚普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

2022年3月9日,厚普股份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厚普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厚普股份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2022年3月23日,厚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022年4月8日,厚普股份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022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22]735号《关于同意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厚普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3)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SZ.300426)(以下简称唐德影视)

2020年11月20日,唐德影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对象为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定价基准日为唐德影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3.94元/股;决议自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0年12月7日,唐德影视召开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2月19日,唐德影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

2021年11月17日,唐德影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拟将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

2021年11月29日,唐德影视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将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

2022年11月14日,唐德影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拟将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3年12月6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唐德影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正在审核中。

(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Z.002236)(以下简称大华股份)

2021年3月26日,大华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对象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定价基准日为大华股份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7.94元/股;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2021年4月23日,大华股份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6月2日,大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2年4月13日,大华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022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大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为审核通过。

2022年4月22日,大华股份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2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53号),核准大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

(5)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600721)(以下简称百花医药)

2021年5月28日,百花医药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价基准日为百花医药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3.01元/股;决议有效期限为自百花医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2021年6月15日,百花医药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2月8日,百花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2年5月24日,百花医药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拟将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022年6月10日,百花医药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6月29日,百花医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在审查百花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行政许可过程中,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中止对百花医药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2022年11月10日,百花医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公司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百花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在审核中。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决议仍在有效期内且持续有效,不存在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中断或有效期已过的情形,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决议有效期存在在审核/注册期间延长或续期的案例,发行人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未违反《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3. 本次发行方案未发生重大变化,亦不存在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审核问答》问答7,“上市公司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后,如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出现以下情形,应当视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撤回本次证券发行申请重新申报,具体包括:(1)增加募集资金数额;(2)增加新的募投项目;(3)增加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4)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了重大变化。若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及时履行方案调整的内外部程序,同时,保荐人应当就上述方案的调整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程序、本次方案调整是否影响本次证券发行发表明确意见。保荐人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的,该方案的调整不影响本所审核程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本次调整仅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6月24日;除延长上述发行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不涉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募投项目、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调整。经核查王新明、山南神宇与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教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发行人与五月花拓展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除发行人除权除息事项需进行发行价格及发行股票数量调整外,该等协议均未对发行价格设置调整机制或约定其他需对发行价格或发行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形,因此,不存在前述各方约定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以来,公司在新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支持下,生产经营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有助于发行人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经营规模,改善经营业绩,有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经测算,发行人本次审议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董事会(即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为3.83元/股,与本次发行定价3.65元/股相比差异率不足5.00%,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发行人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不构成本次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亦不存在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召开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不属于《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60条“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情形,符合《审核问答》问答7的相关要求。

(二) 结合本次发行相关预案披露后特驱投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股东退出的计划等,说明是否存在规避《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发行对象、定价发行、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1. 本次发行相关预案披露后特驱投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于2020年8月31日首次披露《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于2021年6月10日披露《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次发行对象为五月花拓展。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五月花拓展在本次发行相关预案披露(2020年8月31日)前后的穿透股权结构图如下:

本次发行相关预案披露(2020年8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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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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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图中,生搏根源指四川生搏根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德盛指成都德盛荣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月花拓展在本次发行相关预案披露(2020年8月31日)前后的穿透股权结构中,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投资)、四川普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农业)股权结构存在变化。

(1) 特驱投资的股权变更情况

根据特驱投资的工商存档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2020年8月31日之后,特驱投资存在一次股权变更,即2022年4月特驱投资增加注册资本6,122.45万元人民币,全部由四川德盛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荣和)认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特驱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数额(万元)

持股比例(%


成都华西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希望)

27,500

49


普华农业

22,500

40.09


德盛荣和

6,122.45

10.91

合计

56,122.45

100.00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德盛荣和的股东为王德根;同时,王德根在特驱投资本次股权变更前即持有普华农业9%股权及五月花投资2%股权。

根据特驱投资、华西希望、普华农业及德盛荣和出具的说明,特驱投资上述股权变更的原因为:王德根为职业经理人,自特驱投资设立时即通过普华农业间接持股特驱投资,特驱投资本次股权变更前,王德根即持有普华农业9%股权;特驱投资设立时王德根即担任特驱投资总裁,并曾长期担任总裁职务。随着特驱投资的发展,特驱投资的营业收入逐渐增长到华西希望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90%以上,而华西希望控股股东陈育新目前已过古稀之年,综合考虑自身年龄以及对王德根经营管理能力的信任与认可等因素,决定增加王德根在特驱投资的持股比例,经与特驱投资股东协商一致,同意王德根100%持股的德盛荣和增资成为特驱投资股东。特驱投资本次股权变更系基于特驱投资管理、业务等层面考虑做出的决策,不存在规避吉峰科技本次发行相关规定的意图。

(2) 普华农业的股权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2020年8月31日之后,普华农业存在一次股权变更,即2020年12月,王强将其持有的普华农业4%股权(8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成都德盛。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成都德盛由王益增100%持股。

根据普华农业及成都德盛出具的说明,王益增为王德根之子,王强因个人资金需求,将其持有的普华农业4%股权全部转让给成都德盛;本次股权转让系基于退出股东的个人资金需求,不存在规避吉峰科技本次发行相关规定的意图。

2. 特驱投资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股东退出的计划

根据特驱投资、华西希望、普华农业及德盛荣和出具的说明,特驱投资目前无引入其他股东或股东退出的计划,如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股东退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华西希望、普华农业、德盛荣和分别于2022年7月11日、2022年7月8日及2022年7月8日出具的《承诺函》,该等主体承诺:“本公司持有的特驱投资股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根据特驱投资于2022年7月8日出具的《承诺函》,特驱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的特驱教育股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根据特驱教育于2022年7月8日出具的《承诺函》,特驱教育承诺:“五月花拓展的股权结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发生变更。”

根据五月花投资于2022年7月8日出具的《承诺函》,五月花投资承诺:“本公司穿透至最终持股自然人的股权结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发生变更。”

3. 是否存在规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发行对象、定价发行、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特驱教育。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特驱教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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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数额(万元)

持股比例(%

特驱投资

990

49.50

五月花投资

1,010

50.50

合计

2,00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