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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 回复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

回复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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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单位于202266日下发的《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1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结合2022年1-9月经营情况,并形成了《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宋体

《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原文

宋体

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1

问题2

问题3

问题4

问题5

问题6

问题7

问题8

问题9

问题10

问题11

问题12

其他问题

 



问题1

发行人本次拟采用定价发行方式,以2021610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确定的3.65/股的价格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四川五月花拓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拓展”)发行1.14亿股股票,拟募集资金4.16亿元。根据控股股东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教育”)与王新明等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述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王新明目前持有公司11.27%的股份,其中已质押比例为68.94%。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日为2021625日,发行人于2022526日已召开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申报材料称,本次发行对象五月花拓展成立于20182月,注册资本100万元,认购资金来源为特驱教育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辉武及另一自然人陈育新通过协议受让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原实际控制人所持世纪鼎利8%股份、接受表决权委托及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世纪鼎利控制权;此外,特驱教育股东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投资”)在202256日变更工商登记,新增股东四川德盛荣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荣和”),出资金额为6,122.45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召开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是否属于《注册办法》第60条“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答7的相关要求;(2)结合本次发行相关预案披露后特驱投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股东退出的计划等,说明是否存在规避《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发行对象、定价发行、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的情形;(3)王新明质押股份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金额、平仓条件、履约保障等,相关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存在因王新明股份平仓导致其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存在变动,控股股东的应对措施和承诺,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4)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董事会席位安排、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支配情况、发行完成前后表决权变化情况等,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5)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后,结合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发行人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发行人应对前述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对本次发行对象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身份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构成实质性影响;(6)结合汪辉武、陈育新取得世纪鼎利控制权的款项支付进度、资金具体来源以及汪辉武、陈育新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情况等,说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特驱教育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是否具备相应资金实力,特驱教育不直接认购而将资金交由五月花拓展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原因、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7)本次发行是否已明确发行对象认购股票数量或者数量区间,是否承诺了最低认购金额或明确认购区间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金额是否与拟募集资金相匹配。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的说明

(一)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召开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是否属于《注册办法》第60条“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答7的相关要求

公司自202162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后,即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由于公司子公司数量众多,分布在全国各地,农机流通和农机制造两大业务板块具有各自的经营模式及客户和供应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同时,国内新冠疫情有所反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此外,公司聘请的部分中介机构曾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直至20225月才恢复受理。因此,尽管相关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自20217月以来持续进行,但受前述客观因素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申报基准日发生调整,基准日变更需要补充尽职调查,从而导致20225月才提交本次发行申请材料。

公司在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延长决议有效期,因此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延长至2023624日,且决议有效期不存在中断的情形,原股东大会决议持续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公司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适用的《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审核问答》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无明确时间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6月修订)》问答11“上市公司拟申请再融资的,需就再融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需明确有效期,实践中除优先股分期发行外,一般为一年。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股东大会决议超过有效期未及时延期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时间,新的决议效力,公司有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中国证监会上述问答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股东大会决议需明确有效期,实践中除优先股分期发行外,一般为一年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未明确要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同时明确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在股东大会决议超过有效期未及时延期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即再融资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可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而对于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进行延期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亦未明确限制召开的时间节点。

20216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其修订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2022523日,深交所受理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20225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12个月,即延长至2023624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20226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在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进行了回避表决,且经律师见证,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已延长至2023624日,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过的情形

本次发行方案未明确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可以延长或者续期,但亦未禁止或限制发行决议有效期的延长或者续期。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6月修订)》问答11明确“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

公司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在原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作出了合法有效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并未规定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不能超过12个月,且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6月修订)》问答11“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因此,发行人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股东大会决议自作出时即已生效,发行决议有效期未发生中断,持续有效。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包含: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仅为本次发行方案的一部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已明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624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基于本次发行决议仍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过的情形,公司本次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不构成发行方案的实质性调整。

公司不属于“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之后再审议延期或恢复决议效力的情形。公司在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延长决议有效期,因此本次发行决议持续有效,未发生有效期中断或有效期已过的情形,不属于《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情形。

经检索相关A股上市公司案例,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或审核注册过程中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的案例,具体如下:

1)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SH.603535)(以下简称“嘉诚国际”)

2020428日,嘉诚国际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对象为段容文、黄艳婷、黄平、广汽资本有限公司旗下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广东省金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等7名特定投资者,定价基准日为嘉诚国际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3.02/股;决议有效期为自嘉诚国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2020616日,嘉诚国际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0730日,嘉诚国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0929日,嘉诚国际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调整后,发行对象为段容文、黄艳婷、黄平、广祺贰号股权投资(佛山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等5名特定投资者,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决议有效期不变。

2021316日,嘉诚国际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将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2615日。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202142日,嘉诚国际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161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嘉诚国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为审核通过。

202162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关于核准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2号),核准嘉诚国际本次非公开发行。

2)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SZ.300471)(以下简称“厚普股份”)

2021210日,厚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对象为其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定价基准日为厚普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7.29/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149日,厚普股份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1222日,厚普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

202239日,厚普股份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2022323日,厚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02248日,厚普股份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02241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35号),同意厚普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3)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SZ.300426)(以下简称“唐德影视”)

20201120日,唐德影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对象为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定价基准日为唐德影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3.94/股;决议自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0127日,唐德影视召开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219日,唐德影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

20211117日,唐德影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拟将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

20211129日,唐德影视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将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

2022年11月14日,唐德影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拟将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3年12月6日。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唐德影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正在审核中。

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Z.002236)(以下简称“大华股份”)

2021326日,大华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对象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定价基准日为大华股份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7.94/股;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2021423日,大华股份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62日,大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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