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2026年1月)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吉峰农机连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2018692710。
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40万股,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ifore Agricultural Science & Technology Servic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部园区港通北二路219号;邮政编码:611743。
第六条 公司注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49,424.038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至永久。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募集股本金,建立和不断完善现代经营管理机制,以“推动行业进步,发展现代农业”为战略使命,为振兴农机流通行业、繁荣农村机电市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农业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农副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通用航空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公共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大数据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测绘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光学仪器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比例、股权性质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股份数(万股) | 出资比例(%) | 股权性质 |
王新明 | 610.8 | 34.26% | 自然人股 |
王红艳 | 330 | 18.51% | 自然人股 |
王海名 | 128.7 | 7.22% | 自然人股 |
周树权 | 28.6 | 1.60% | 自然人股 |
郑品强 | 32.3 | 1.81% | 自然人股 |
赵泽良 | 36.5 | 2.05% | 自然人股 |
李贵刚 | 39.2 | 2.20% | 自然人股 |
马先军 | 26 | 1.46% | 自然人股 |
赖 寒 | 48 | 2.69% | 自然人股 |
彭商志 | 15.6 | 0.88% | 自然人股 |
陈 德 | 10 | 0.56% | 自然人股 |
张永亮 | 26.9 | 1.51% | 自然人股 |
李亚峰 | 19.7 | 1.11% | 自然人股 |
张永忠 | 15.7 | 0.88% | 自然人股 |
廖芙惠 | 15 | 0.84% | 自然人股 |
刘 颢 | 21.5 | 1.21% | 自然人股 |
赖坤明 | 53.2 | 2.98% | 自然人股 |
詹友林 | 29.3 | 1.64% | 自然人股 |
曾祥轩 | 25 | 1.40% | 自然人股 |
赵永亮 | 8 | 0.45% | 自然人股 |
邓永华 | 15.3 | 0.86% | 自然人股 |
陈新碧 | 19.5 | 1.09% | 自然人股 |
陈 勇 | 10 | 0.56% | 自然人股 |
赵 刚 | 51 | 2.86% | 自然人股 |
桂乾刚 | 12.8 | 0.72% | 自然人股 |
徐 鉴 | 6.7 | 0.38% | 自然人股 |
杜 洪 | 18.2 | 1.02% | 自然人股 |
李 超 | 23.1 | 1.30% | 自然人股 |
蒲 鸿 | 5 | 0.28% | 自然人股 |
曾晨东 | 40.2 | 2.26% | 自然人股 |
郑 舸 | 22.3 | 1.25% | 自然人股 |
赵于毅 | 38.6 | 2.16% | 自然人股 |
合 计 | 1,782.7 | 100%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9,424.03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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